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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调解
一、专利侵权纠纷主要有以下几种
1、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的侵权行为
一般情况下,非法实施他人专利比较隐蔽,一种是改头换面,对专有技术通过等同替换、增加起修饰或者其他与核心功能无关的结构与部件,起到暗度陈仓的效果,对于这类侵权的处理重点是技术特征的比对;另外一种是部分侵权,侵权人的产品可能比原专利技术更进步,效果更好,但确实使用了他人专利,不论使用的程度有多大,都构成侵权。对侵权行为,专利权人或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时效为3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得知或应当得知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
2、假冒他人专利的侵权行为
假冒他人专利是指在非专利技术产品上或广告宣传中注明专利权人的专利标记和专利号,使公众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产品的行为。被假冒的专利是客观存在的有效专利,因此这种行为直接危害专利权人的利益,欺骗消费者,扰乱了专利管理秩序,它比第一种专利侵权行为情节更为严重。
二、解决方法
1、协商解决
专利侵权纠纷是民事纠纷,可以由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有利于平息纷争,化解矛盾。《专利法》第57条首先提倡这种解决方式。但是协商解决不是请求处理或者起诉的专利侵权纠纷的处理模式一般有协商解决、行政处理、司法解决和诉前临时措施前提条件。在客户进行协商过程中,我们知识产权专家的参与能够更好的保证公平,促进谈判的顺利进行。
2、行政处理
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是实现专利权保护的重要途径。依《专利法》第57条规定,专利管理机关处理侵权纠纷时,有权认定侵权行为是否成立;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有权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对专利管理机关的处理决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15天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专利管理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专利管理机关也可以对侵犯专利权的损害赔偿问题进行调解。但损害赔偿属于典型的民事救济方式,专利管理机关只能应当事人的请求进行调解,不作处理决定。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专利侵权的民事诉讼。
行政调解流程图

3、司法解决
所谓专利权纠纷的司法解决是指为了有效地对侵犯专利权行为予以制裁,给权利人以适当的补救,维护市场秩序,司法机关给予专利权人以必要的司法救济。当专利权受到不法侵害时,专利权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专利侵权纠纷的第一审人民法院,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和其他中级人民法院不能作为第一审法院审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

4、诉前临时措施
诉前临时措施,是指在诉讼开始之前,为制止正在实施或即将实施的侵权行为所采取的措施。《专利法》第61条规定:"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专利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上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

5、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措施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指海关依法禁止侵犯知识产权的货物进出口的措施。在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中被称为知识产权的边境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规定,我国海关保护的知识产权应当是与进出口货物有关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商标专用权、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专利权。此外,根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和《世界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的规定,我国海关也应当对奥林匹克标志和世界博览会标志实施保护。
中国海关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可以划分“依申请保护”和“依职权保护”两种模式:
依申请保护,是指知识产权权利人发现侵权嫌疑货物即将进出口时,根据《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规定向海关提出采取保护措施的申请,由海关对侵权嫌疑货物实施扣留的措施。
依职权保护,是指海关在监管过程中,海关发现进出口货物有侵犯在海关总署备案的知识产权的嫌疑时,根据《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规定,主动中止货物的通关程序并通知有关知识产权权利人,并根据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申请对侵权嫌疑货物实施扣留的措施。
知识产权权利人向海关申请采取依职权保护措施前,应当按照《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将其知识产权及其他有关情况向海关总署进行备案。 受理知识产权备案申请的部门是:海关总署政策法规司知识产权保护处。
办理流程如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