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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陕西省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规程》的通知

副标题:


 

 

陕西省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规程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切实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促进我省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是指省级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及其市级分中心、工作站等机构(简称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构)根据其辖区内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提出的知识产权维权申请,提供必要的维权援助服务。

  第三条  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构,是从事知识产权公益性法律援助服务的组织。

  第四条  开展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应当坚持“依法、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恪守职业道德,遵守执业纪律。

  第五条 陕西省知识产权局负责指导全省的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

  各市(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根据各地实际,推动本地区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服务工作。

  第六条 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构工作职责:

  拟定辖区内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规章制度;对申请人提交的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申请进行处理;承担知识产权举报投诉工作;负责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的日常管理。

  第七条   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的主要内容:

  (一)为辖区内申请人的专利、商标和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维权申请提供咨询服务和公益援助;

  (二)为辖区内大型展会、博览会、交易会、体育赛事、创新创业活动、文化活动等提供知识产权维权咨询服务;

  (三)为辖区内各类市场主体提供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和维权援助服务;

  (四)组织专家为各级知识产权行政、司法等部门提供专利、商标和地理标志侵权判定等咨询意见;

  (五)积极探索开展知识产权纠纷调解、仲裁工作的方式和途径,为知识产权权利人提供更多的争议解决途径;

  (六)其他知识产权维权相关工作。

  第八条   申请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陕西省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申请表;

  (二)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三)知识产权权利有效的证明材料;

  (四)其他需要的材料。

  第九条 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构在收到维权援助申请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援助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一)符合援助条件的,应当及时为申请人提供援助。

  提交材料不全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在五个工作日内补齐材料。未按要求补充或说明的,视为撤回申请。

  (二)不符合援助条件的,应作出不予援助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第十条 陕西省知识产权局应设立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专项资金,纳入年度预算,专款专用。

  各市(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在年度预算中安排一定的经费用于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

  第十一条 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